近日,珠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的通知》(珠财〔2020〕131号),对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中不合理条款进行了梳理,形成《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共列出了24项禁止行为,分别为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设置规模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限制供应商对同一项目不同包组投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采购进口产品时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将非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将国家已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项等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主体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除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审打分;价格分设置不符合规定;未列明验收标准;通过现场踏勘、样品检测、考察方式排斥潜在供应商或改变评审结果;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评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采购程序;其他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