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元在一年多时间内纠集人员,利用“空壳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刘某元等人专门研究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给钱就继续投诉等,让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废标。 9月2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县首例“招投标”行业的涉恶案件,也是该县首起公职人员涉恶案件。刘某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其余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20年7月,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余某1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余某2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江西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中标五栋古建筑维修工程。被告人余某1、余某某(已判刑)得知后,因不满中标结果先后向纪检、政府递交举报信声称该公司违规中标。该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余某某、余某1、余某2在2015年6月28日、29日连续两天纠集村民驱散施工人员,以锁上古建筑大门的方式阻挠建筑公司正常施工。后余某某伙同被告人余某1、余某2与建筑公司管理人员谈判解决阻工一事。谈判期间余某某、余某1、余某2提出要转包建筑公司相关维修古建筑工程,否则将继续带领村民阻工。经反复讨价还价,最终商定由建筑公司向三人支付人民币27.1万元换取三人不再阻工。2015年7月2日,建筑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余某某银行账户转入27.1万元。得款后余某某向余某2的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取出现金1万元送给余某1。此后再未发生阻工事件,建筑公司得以顺利施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1、余某2伙同余某某采取阻止施工方式要挟建筑公司,敲诈钱财27.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1、余某2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1、余某2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